编者按:
8月2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诉杭州一刷量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爱奇艺公司获赔50万元。这是国内首例因视频网站“刷量”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在证据采集的过程中,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等公证机构为爱奇艺公司提供了包括证据保全公证在内的系列公证法律服务。
我们汇集各方声音,看看法官、学者、公证员等对本案相关问题的看法和观点。
王利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本案的审判长
由于本案侵权行为在2017年9月即停止,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了1993年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实情形纷繁多样,爱奇艺公司指控的涉案行为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列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被告也以此为由进行了反驳。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修法时显现的具有稳定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对于未显现的以及其他阶段性的非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依据该法第二条予以认定,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在现代社会信息化浪潮中,信息、数据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大数据以及相应应用技术尤为重要,已经成为市场经营者掌握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法律制度对于大数据信息所蕴藏巨大商业价值的保护与规制,应秉持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技术发展、尊重诚实信用以及公认商业道德的基本思路,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爱奇艺公司的商业利益,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王杰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知识产权公证法律研究中心
特邀学者
对视频网站而言,流量统计是其采购版权作品、计算版权费用的重要依据。流量统计的重要性催生了一批以“刷量”为生的公司。就其实质而言,“刷量”公司是“刷单”公司的变种。
淘宝卖家可通过“刷单”而迅速冲“冠”,然后以“皇冠卖家”的身份影响消费者的交易选择。而“刷量”公司也以改变流量统计为手段,试图影响视频网站的购买选择、干扰版权费用的计算。刷单的非法性已由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以“组织虚假交易”的名义加以明确。对于“刷量”行为,新、旧反法虽均无具体规制,但由于该行为旨在以欺骗手段帮助他人影响交易相对方的购买选择、获得不正当的收益,属不正当竞争自无异议。
本案中,徐汇区法院创造性地运用旧反法第二条的概括条款判定“刷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体现了对反法原理的实质性把握。刷单、刷量属于较为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定性不难但难在举证,要求公证机关能够对刷单、刷量公司的行为进行完整的、准确的固定,在技术手段层面对公证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
李维
上海交通大学审计处处长
高级会计师
杭州飞益公司的刷量行为其意图在通过对某视频内容虚假的访问量,以达到爱奇艺公司向提供该视频内容合作方多支付分成的目的,其实质不仅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已经涉嫌诈骗,其行为符合“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的特征。
互联网迅速发展的现在,各种虚假的访问量、成交量、好评已成了众所皆知的作弊手法,而法律对此的规范应该及时跟进,发挥作用。徐汇法院的这次判决对于虚假访问、刷单的认定上具有典型意义。同时个人感觉处罚金额应该与相关方的不当得利相关,这次判决的惩罚力度可以更严,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龚安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心成员
为本案的部分证据固定
提供保全公证法律服务
我们徐汇公证处为爱奇艺案中涉及的证据保全公证提供了公证法律服务。公证员认为,爱奇艺代理律师充分运用保全证据公证,增强了证据的证明力,针对电子数据证据难收集,难固定,易灭失特点,公证保全发挥启动快、响应及时特点。
公证员作为证据公证的“专业人士”,针对爱奇艺代理律师提出的取证方案给出合理化建议,对取证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取证设备的网络连接情况检查,待访问服务器IP地址的可用性检查,保证取证环境的真实性;对于取证结果的呈现方式,公证员建议采取动态录像+静态截图的模式,使得取证操作过程全程可视化,方便法院直观、全面判断证据的“三性”。
面对信息化、数据化、万物互联的时代,公证及时顺应时代的变化,调整证据公证的简单取证模式,转变为提供全方位证据公证的模式,取证前,为电子数据证据取证方案提供合理化建议,取证中,为电子数据证据呈现提供可视化方案,取证后,及时、高效出具“有用”的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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